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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板討論主題為國內外政治經濟、疫情、國際關係等各類公共議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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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題
無名
2026/03/27(五) 15:20:42.805 ID:AvcEjtqQ
No.18889586
del
這兩天看新聞底下,好多草在說:「才210萬,就判17年,判太重了吧!」就連民眾黨的記者會也避重就輕;他的夫人也說,210萬只是她年薪的一半……
但,臺北地方法院的新聞稿的第1頁,就已經寫得很清楚了:
他的17年是他總共犯了四項罪名:
①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,處有期徒刑13年,褫奪公權陸年。
②公益侵占罪,處有期徒刑2年。
③共同犯公益侵占罪,處有期徒刑3年6月。
④共同犯背信罪,處有期徒刑2年6月。
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,褫奪公權6年。
金額是:
① 210萬
② 600萬
③ 6,134萬6,790元
④ 827萬1,095元
①+②+③+④=7,771萬7,885元
不是只有210萬欸!
為什麼他們對②③④的金額都視而不見,假裝沒有這回事???
然後,到底關賴清德屁事??什麼都賴清德!有夠煩的!
(不過這個案子也讓我學到了,台灣法律中的「數罪併罰」機制。根據《刑法》第 51 條,當一個人犯下數個罪名時,法院在定罪後會進行「定應執行刑」,而不是單純將所有刑期相加。
所以,為什麼 13 + 2 + 3.5 + 2.5 最後會變成 17 年(而非 21 年)。
→「限制加重原則」:應執行刑的範圍有一定的限制,不能隨意加總:
□下限:不得低於各罪中「最高」的那一個刑期(本案中是13年)。
□上限:不得超過各罪刑期的「總和」(本案中是21年),且絕對上限不得超過 30 年。
→法官在13年到21年這個區間內,會根據犯罪行為的性質、次數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來定出一個最終數字→這是「法官的自由裁量權」。)
無名
2026/03/27(五) 15:22:23.927 ID:PUovCzjM
No.18889587
del
檔名:
1774624943879.jp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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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>18889586
那是故意的
在明顯的現實裏面挑一些比較輕微的事情來嘴 一哭二鬧
就是玩文字遊戲讓大家轉移注意力
無名
2026/03/27(五) 16:46:35.686 ID:VPozW1Hk
No.18889620
de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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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74629995613.jp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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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>1888958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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