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
回首頁
] [
搜尋
] [
檔案區
] [
管理區
] [
重新整理
]
預設
夜間
政治
[
回到版面
]
回應模式
名 稱
內 文
EID OG SMAPS
附加圖檔
[
無貼圖
] [
SAGE
]
可附加圖檔類型:GIF, JPG, JPEG, PNG, WEBM,瀏覽器才能正常附加圖檔
附加圖檔最大上傳資料量為 5120 KB。
當檔案超過寬 125 像素、高 125 像素時會自動縮小尺寸顯示
AA可使用 [aa][/aa] 防止變形
鬧板、攻擊性發言、煽動性發言請無視(回應者也無視),並使用del或在貓管理部向管理員回報。
本板討論主題為國內外政治經濟、疫情、國際關係等各類公共議題。
檔名:
1771988895930.jpg
-(138 KB, 864x847)
無題
無名
2026/02/25(三) 03:08:15.984 ID:xIi52GZU
No.18876745
del
李貞秀就是中國大媽。
從今天開始,她的暱稱只有一個:中國大媽
厚顏無恥地站在我國國會殿堂
還要求別人稱呼她「委員」
不
妳根本不是立委
妳只是一個
💢中國大媽
無名
2026/02/25(三) 03:28:14.263 ID:yoGXqKks
No.18876775
del
檔名:
1771990094104.png
-(1787 KB, 1024x1024)
>>18876745
行政院長和台積電不來接受質詢和管控投資設廠方向就是違法!該抓!
無名
2026/02/25(三) 03:29:38.386 ID:NBe0.HhQ
No.18876779
del
>>18876775
去抓啊,有本事去啊,不要嘴砲
無名
2026/02/25(三) 03:32:18.015 ID:yoGXqKks
No.18876782
del
檔名:
1771990335012.png
-(1787 KB, 1024x1024)
>>18876779
法官被綠匪控制了啊
無名
2026/02/25(三) 03:36:30.318 ID:yoGXqKks
No.18876786
del
檔名:
1771990589961.png
-(1787 KB, 1024x1024)
>>18876779
所以違法還不抓不是綠政府的責任?
是在自打臉自己貪贓枉法?
無名
2026/02/25(三) 04:11:39.522 ID:gfz/kqTA
No.18876838
del
檔名:
1771992699377.jpg
-(90 KB, 400x382)
>>18876775
>>18876782
>>18876786
去死啦 支那賤畜 你全家都死了
去死啦 支那賤畜 你全家都死了
去死啦 支那賤畜 你全家都死了
去死啦 支那賤畜 你全家都死了
無名
2026/02/25(三) 04:13:16.336 ID:NBe0.HhQ
No.18876840
del
>>18876786
但你可以去告啊,別人認為他沒違憲幹麻告,不敢告就說法官被控制,沒種
無名
2026/02/25(三) 04:13:52.199 ID:NBe0.HhQ
No.18876841
del
>>18876786
沒人告幹麻抓
無名
2026/02/25(三) 04:45:41.537 ID:yoGXqKks
No.18876884
del
檔名:
1771994741487.jpg
-(473 KB, 1024x1536)
>>18876840
>>18876841
公訴罪
2024年5月三讀通過、增訂於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141條之1的「藐視國會罪」,明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,若虛偽陳述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。
無名
2026/02/25(三) 04:50:11.207 ID:7.YJy9dA
No.18876892
del
>>18876884
>>藐視國會罪
柬埔寨賤畜嗎?
早就違憲無效化了
https://cons.judicial.gov.tw/docdata.aspx?fid=77&id=354002
都上憲法法庭公告了
2024年國會職權修法中的「藐視國會罪」遭憲法法庭宣告違憲。憲法法庭於10月25日作出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,認為《刑法》第141條之1的藐視國會罪,以及相關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》條文,因構成要件不明確、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等理由,宣告違憲並即日起失效。
無名
2026/02/25(三) 04:50:11.325 ID:7.YJy9dA
No.18876893
del
>>18876884
>>藐視國會罪
柬埔寨賤畜嗎?
早就違憲無效化了
https://cons.judicial.gov.tw/docdata.aspx?fid=77&id=354002
都上憲法法庭公告了
2024年國會職權修法中的「藐視國會罪」遭憲法法庭宣告違憲。憲法法庭於10月25日作出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,認為《刑法》第141條之1的藐視國會罪,以及相關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》條文,因構成要件不明確、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等理由,宣告違憲並即日起失效。
【刪除文章】[
僅刪除附加圖檔
]
刪除用密碼: